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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26

发文字号

京卫医[2018]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4-26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2018]66号

2018年4月26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81号)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市卫生计生委经商市民政局,决定在本市开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适用于境外申请人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情形。试点时间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结束。

  二、设置要求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经营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全球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先进服务,尤其是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提供和组织管理等方面;
  2.能够提供具有全球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北京在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二)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开办资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3.除中外合资合作诊所外,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的开办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5.功能定位和服务方向符合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试点政策要求;
  6.设置区域和类型符合非首都功能疏解和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有关要求。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材料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据民政部门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三、管理要求
  (一)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执行临床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执行医疗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随机抽查、信息公开、日常评估等相关要求。
  (三)中外合资合作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管理所要求的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收入不得分红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各区在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反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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