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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0

发文字号

黑卫妇幼函[2017]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20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

黑卫妇幼函[2017]61号

2017年3月20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下发的《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标准(试行)》(国卫妇幼儿卫便函[2014]68号)(见附件1)的要求,为推动全国儿童早期发展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提升妇幼保健机构儿童早期发展工作质量和内涵,营造全社会关注生命最初1000天(孕早期至2周岁)的良好氛围,国家于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国家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创建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进一步开展好我省儿童早期发展工作,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决定2017年开始创建省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创建工作作为推动本地区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重要抓手,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发挥专业优势,大力倡导儿童早期发展理念,不断丰富儿童早期发展内涵,切实提高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水平,努力为儿童提供全面、连续、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规范管理。各地在创建过程中,要优化工作程序,严把创建标准,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创建结果要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创建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等行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示范基地资格。鼓励各地开展工作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及时推广经验,打造示范基地品牌。
  (三)巩固成果。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开展一次复核评估工作。2017年,省卫生计生委将对申请创建省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首次评估活动,创建一批省级示范基地,充分发挥省级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省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安排
  (一)材料申报。参照《黑龙江省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标准》(试行)(见附件1),各市卫生计生委在自评基础上,择优推荐1-2家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参加省级示范基地创建。请于4月20日前将《省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申报书》(见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二)形式审查。我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由各市卫生计生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参评资格。根据各市上报材料,评选出部分机构参加集中答辩。
  (三)集中答辩。被选出参加集中答辩的机构按要求准备答辩材料,我省组织召开现场集中答辩会,每个机构汇报10分钟(提前准备好PPT),专家提问5分钟,专家现场评分。根据答辩成绩评选出若干个优秀机构进行现场复核。
  (四)现场复核。我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于2017年5-7月开展现场复核工作,通过实地考察、资料核查、人员考核等形式,评估参评机构儿童早期发展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最终确定2017年省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并授牌。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张赛赛
  联系电话:0451-8725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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