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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心血管内科等专科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9

发文字号

内卫办发[2011]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心血管内科等专科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内卫办发[2011]23号

2011年4月29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心血管内科等专科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1号)转发给你们,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厅将依据此评分标准开展相关专业国家和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评估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据此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重点从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医疗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保证医疗质量、提高科研与教学水平等方面不断规范,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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