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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22

发文字号

沪国税流[2007]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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