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阜教发[2017]34号
2017年4月19日
各县、区教育局,卫生计生局,局直属各学校及幼儿园,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春季正值传染病高发期,学校及托幼机构人员密集,易感人群较多,容易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为有效控制传染性疾病在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流行和传播,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学生、幼儿健康成长,现就做好春季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学校、托幼机构要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将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成立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强化校(园)长是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校医、教师、学生五级传染病防控管理网络。同时,进一步完善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印发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防止传染病的蔓延。
二、明确重点,规范落实
1.学校、托幼机构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要指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及时了解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一个学校在3天内出现5例学生有相同病症的聚集性疫情时,要及时向学校、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在调查核实后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2.加强晨检和因病缺课追踪。各学校、托幼机构要做到晨检常规化,晨检覆盖到每个学生和老师。有校车的单位晨检应延伸至学生上车前。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建议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午检,住宿制学生开展晚检。发现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的学生,学校、托幼机构要及时通知家长,由家长负责孩子就医。学校、托幼机构要做好对因病缺课学生的追踪,了解其发病时间、就诊和诊断情况等,并做好登记,对传染病病人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加强饮食和供水安全管理。学校、托幼机构应不断提高师生食堂饮食和供水安全,改善卫生状况。特别是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包括水源管理人员)的管理,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传染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落实通风换气制度。早晨师生到校后,应先打开教室窗户通风,使空气流通。每节课后教室均应开窗通风,中午及大课间应保证教室通风30分钟以上。宿舍、图书馆等其他教学生活用房应每天开窗通风2-3次,每次30分钟以上,并做好通风换气记录。
5.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疑似或确诊传染病病人后,要配合当地疾控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处理工作,科学掌握消毒方法,并做好消毒记录。
6.做好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接种。托幼机构和小学在每年秋季招生时要做好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告知,在开学时主动开展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配合当地卫生机构做好补证和疫苗补种工作。
三、加强宣传,积极防控
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要对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认真研究部署。
1.积极开展传染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要充分利用晨会、班会、讲座、黑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开展全方位的春季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充分了解掌握春季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提高学生及幼儿家长自我保护意识。
2.集中做好学校环境卫生维护工作。重点对教室、图书馆、食堂、宿舍、厕所等场所进行清扫和清理,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防止传染病病源的滋生。
3.患有传染病的学生治愈后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方可到校。
四、明确职责,密切协作
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疫情监测处置,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时报告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情况,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托幼机构发生疑似或确诊传染病疫情时,疾控机构要及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排查,对学校、托幼机构开展防控及消毒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对就诊的具有呼吸道症状、发热的患者进行预检分诊,排查可疑病人,合理分流,并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治措施。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
《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防止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接诊的医疗机构要保持空气流通,当发现疑似病例时,医疗机构应首先给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戴上口罩,保障其他患者就医安全。
各级教育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在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做好健康保障工作,维护学校、托幼机构正常的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