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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精神病院增挂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4-12-29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04]4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2-2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精神病院增挂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的批复

内卫医政字[2004]431号

2004年12月29日

呼伦贝尔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成立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的请示》(呼卫字[2004]184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呼伦贝尔地区精神卫生康复工作,按照呼伦贝尔市的区域卫生总体规划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国债精神病院建设项目安排在大兴安岭林业精神病院,现正在建设中。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精神病院增挂“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名称,但在对外使用中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同时,望你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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