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发[2016]5号
2016年3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118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立足市情,着眼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健全完善乡村医生服务补偿、培训和养老保障等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强化管理指导,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力争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结构逐步优化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是指在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医生(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承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等工作,协助村干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宣传和筹资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村医生的配置要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政村地域范围、服务人口、交通条件、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有两名以上乡村医生的,原则上应配1名女乡村医生。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一是由当地乡镇卫生院派员驻点到村履行乡村医生职能;二是从一村多室的乡村医生中统一调配;三是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四是由相邻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执业。
四、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从事护理等其他专业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二)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应办理退出手续。对于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3个月以上、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出现医疗卫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乡村医生,应注销或吊销其执业资格,责令退出村卫生室执业。对于个别身体状况良好且业务能力强的年满60周岁乡村医生,并且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继续执业。
(三)规范乡村医生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严查处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
(四)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乡村医生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每年进行考核不少于两次,考核不合格者,限期再次考核;对再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五、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一)加强继续教育。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人才培养培训规划。采取多种途径,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并将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比例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未获得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参加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培养项目,力争全部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实施订单定向培养。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免费定向生培育计划,组织安排好乡村医生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选派优秀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定向医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在农村基层从事卫生工作6年以上。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六、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一)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了解并动态掌握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当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镇、村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二)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中央、自治区相关培训项目,通过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巡回医疗、远程视频教学等多种形式,每年对乡村医生分专题、分类别开展岗位技能和知识更新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同时要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所(室)带教,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临床实践技能;要推广下级医生向上级医生拜师学艺活动,积极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各县(市、区)应在当地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基地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师资队伍,每年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各乡镇卫生院每年定期组织所管辖的村卫生室进行中医药知识培训。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利用例会等形式对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并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一)扎实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坚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发展方向,发挥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资金、信息等优势资源,强化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统一规范管理,加快建立防治结合、运转高效、分工合作的紧密型技术运行机制,提升乡村医生理论知识和服务技能,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和试点地区的经验,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要创造条件,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鼓励有资质的人员积极参加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将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八、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高度重视乡村医生的“网底”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支付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多种途径,建立稳定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原则上,未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不能享受各级财政补助政策,不能被列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一)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及辖区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应拨付给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二)落实基本医疗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通过建立考核机制,综合考虑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疗保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并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加强药品配备使用,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的前提下,按照服务人口数量和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给予补助。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建立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增长机制。
(四)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表彰。大力宣传乡村医生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浓厚氛围。
九、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各县(市、区)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卫计委、财政厅、发改委、人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要求,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积极配合做好申报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社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做好人员审核、经费预算以及补助发放,以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十、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一)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除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外,每个行政村都应建有一个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对原选址不合理或较偏僻、不方便就诊服务的村卫生室,或者较大自然屯、移民新村等需要新建村卫生室的,应采取置换或调整规划布点等办法,重新建设村卫生室。各县(市、区)要依托中央、自治区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并积极争取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作为“一把手”工程予以力推。
(二)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2016年3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乡村医生补偿、村医队伍建设经费和村医养老生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投入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重点加强对财政资金落实、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乡村医生的补助经费。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市、区)要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确保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监督和指导乡村医生规范诊疗行为和财务管理,使用适宜技术、设备和基本药物,保障医疗安全。要加强对新农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维护参合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