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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酒类管理职能交接工作确保酒类管理工作连续性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12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稽函[2015]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1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酒类管理职能交接工作确保酒类管理工作连续性的通知

黑食药监稽函[2015]15号

2015年6月12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求,省级机构调整已经到位,省酒类管理办公室的酒类安全监管职能划转到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已完成食品药品机构改革的市(地)、县(市)也对酒类管理职责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为确保酒类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进酒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酒类管理职能的交接工作
  各地要做好酒类管理职能的交接工作,原负责酒类管理的机构人员未与职能一并划转的,要积极与原负责酒类管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沟通协调,做好酒类市场数据和档案交接工作,包括从事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或个人的备案登记档案,酒类流通随附单档案、酒类市场的总体情况等,并对交接的档案进行梳理,对数据进行核实,数据和档案不完整或与市场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进行补充完善;没有数据的地区,要对本地市场进行一次认真普查,全面掌握本地酒类市场情况。

  二、认真组织学习酒类管理相关制度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5]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省级政府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黑政办综[2015]6号)文件规定,审核确认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各项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为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各地食品药品稽查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使各项行政权力,对酒类流通市场进行监管。同时,为方便各地食品药品稽查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学习掌握,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对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进行了重新梳理,并制订了详细的操作流程(详见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fbya11ad996b7ba246448b9e4c76178e9392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或黑龙江酒类管理信息网https//fbya070920ba95644de88159a872f295bc4f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请各地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

  三、确保酒类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各地要尽快进入新角色,强化责任意识,安排专人迅速熟悉业务并全面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和落实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确保工作不脱节,监管无盲区,保证酒类市场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过程监管。以往已开展的工作中涉及的备案登记和随附单继续有效,未发现具体问题的无需重新办理,新开展的部分涉及编号的,仍按照原来的编号延续,防止出现重复编号。每月底前将新办理的备案登记信息和随附单领用信息按模版要求填制,并报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录入网站(模版索取及信息报送人:殷梦维,电话:0451-84200529,1383618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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