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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9

发文字号

宁人社[2016]2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推进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16]203号

2016年12月29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80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将乳房良性肿瘤切除术等25个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结算范围。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下的3项检查术的支付标准是在原手术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费用标准。具体病种名称及费用标准见附件。

  上述25个病种的费用结算、监督管理均按《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部分病种按病种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5]121号)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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