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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26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7]5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2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7〕590号)


各盟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07〕6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法》宣传周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紧紧围绕“关注餐饮卫生,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主题,参照卫生部和自治区活动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要深入街道、社区、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等群众聚集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好宣传的同时,要结合当前食品专项整治和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开展针对小餐饮、小饭桌和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并邀请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和相关媒体参与食品卫生现场检查活动。通过检查,努力营造政府重视、企业参与、媒体支持、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宣传周期间,要通过发布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讲座、知识竞赛、编印宣传手册、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卫生法》和食品专项整治、量化分级管理取得的成果,公告食品卫生监督抽检结果,引导群众科学健康消费。

  四、各地请于11月25日前,将开展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有关图片和书面总结及电子版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联系人:路小春

  联系电话:0471-6920695

  电子信箱:nmwstfjc1@163.com

  附件:1.2007年全区《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略)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07年全区《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为纪念《食品卫生法》颁布12周年,做好自治区《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07年11月1日~7日。

  二、宣传主题

  关注餐饮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三、宣传口号

  1.关注餐饮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2.热烈庆祝《食品卫生法》颁布12周年。

  3.认真开展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4.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5.卫生的餐具,健康的饮食。

  6.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餐饮单位。

  7.积极推行量化分级管理,提高餐饮行业管理水平。

  四、宣传内容

  (一)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改善餐饮业卫生状况。

  (二)加大食品卫生控制,预防食物中毒。

  (三)大力开展全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实现3个百分之百和1个95%的目标。

  (四)世界卫生组织食品安全五大要点。

  1.保持清洁;2.生熟分开;3.做熟;4.保持食物的温度;5.使用安全的水和原材料。

  (五)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食品卫生意识。

  五、活动安排

  1.11月1日,卫生厅和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在呼市联合举行《食品卫生法》宣传周启动仪式,邀请自治区和呼市有关领导及新闻媒体参加,设置宣传展台,发放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标语、口号,市四区在市内街道、社区、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等群众聚集地设置宣传点。

  2.配合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政府新闻办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

  3.在市区主要街道和餐饮集中的地区张贴以政府(或卫生局)名义发布关于深入开展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通告。通过媒体公告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

  4.编印《餐饮消费安全和预防食物中毒指导手册》。

  5.制作食品安全宣传画。

  卫生部组织设计了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宣传挂图,卫生厅将电子版下发各地,各地自行印制张贴。

  6.组织有关专家,在电台、电视台开展专题讲座,在有关媒体刊发宣传文章。

  7.开展针对餐饮业、小饭桌和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并邀请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和相关媒体参与呼市地区的食品卫生现场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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