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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卫监3号”公共场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6-30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7]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6-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卫监3号”公共场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内卫发[2007]48号

2007年6月30日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呼铁局、包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保障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大庆期间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自治区卫生厅决定于2007年7月8日至18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卫监3号”公共场所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为做好这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庆典期间各项活动涉及到的公共场所卫生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做好2007年全区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按照要求,组织好辖区内宾馆(饭店)、游泳、沐浴、美容美发场所的专项集中整治行动。

  二、专项集中整治行动期间,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的整体部署和时间要求,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的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等,要依法查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大庆营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

  三、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对于投诉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布;问题严重的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除采取相应措施外,要坚决予以曝光,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

  四、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的信息报送和工作总结,并于7月20日前将检查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包括电子版)。

  联 系 人:姜晔
  联系电话:0471-6944323、6920695
  传 真:0471-6920695
  电子邮箱:nmwstfjc@163.com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卫监3号” 公共场所专项行动活动安排(略)

  2.“卫监3号”公共场所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具体情况汇总表(略)

  3.“卫监3号”公共场所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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