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卫生计生系统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沪卫计指导[2018]006号
2018年8月24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
为落实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以下简称“
国家《指导意见》”)和
《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卫计规[2018]5号,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满足群众对公共场所文明哺乳、婴幼儿照护的需求,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本市卫生计生系统母婴设施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的意义
母婴设施建设是支持母乳喂养、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助力上海卓越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上海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6月,市卫生计生委等15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
《实施意见》,启动了新一轮母婴设施建设推进工作。
卫生计生系统是直接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服务性行业,应当在母婴设施建设中发挥率先示范作用,并通过加强母婴设施配置和管理,进一步改善就医环境,彰显卫生计生人文关怀,进一步提升行业文明水平,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结合实际,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本通知提及的母婴设施,是指为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孕妇休息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而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等为有需求的特定人群提供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一)向公众开放的母婴设施
各助产医疗机构、设有儿科或儿保门诊的医疗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应当设置向服务对象开放的母婴设施;母婴逗留数量较多的医疗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可以结合实际,多点配置母婴设施。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母婴逗留的实际情况,按需配置母婴设施。母婴设施配置标准可以参照
国家《指导意见》推荐的标准(见附件1)。母婴设施场所要有统一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见附件2)。
尚未设置母婴设施的助产医疗机构、设有儿科或儿保门诊的医疗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原则上在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母婴设施配置工作,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配置工作;现有母婴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参照标准进行改造。
(二)向单位女职工开放的母婴设施
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要按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实际情况,参照工会组织倡导的“爱心妈咪小屋”创建要求,为女职工提供休息和集哺乳室。
三、明确要求,有序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一)落实各级责任
市卫生计生委协调推进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母婴设施建设,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卫生城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等协调推进所辖所属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母婴设施建设,指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做好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各医疗机构以及各有关单位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负责本机构和单位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落实配置管理要求
母婴设施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的特点,设在方便使用、空气流通的区域,尽量做到相对安静、温馨舒适,并采取必要的隐私防护措施。哺乳设施场所应当与厕所隔断,避免异味传入。
设置母婴设施的医疗机构和单位应当做好母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母婴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明确开放时间,并确保开放时间内提供相应服务;定期检查设施的安全性,按照相关场所卫生标准规范,及时对场所和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安全检查和清洁消毒的工作记录,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
(三)做好检查评估和信息报送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要重视母婴设施建设推进工作,及时了解所辖所属范围内医疗机构和单位母婴设施建设情况,做好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统计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母婴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市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检查或抽查。
为配合做好母婴设施电子地图建设,方便群众查找和使用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各医疗机构应当将已经设立的向公众开放的母婴设施点位信息,按要求填写母婴设施配置信息表(见附件3),上报至市卫生计生委。今后新建母婴设施或者母婴设施点位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填写信息表并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1: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国家推荐标准
一、基本配置:
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防滑地面
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婴儿床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电源插座
垃圾桶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二、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
恒温空调
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呼叫设备
三、其他配置
移动空间(如火车等交通工具内)可在卫生间内设折叠的婴儿整理台,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
附件2: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母婴设施推荐标识
名称:哺乳室(baby care)
图形标识:(略)
附件3:母婴设施配置信息表
填报部门或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场所或单位名称 | 场所或单位具体地址 | 母婴设施点具体位置(尽量详细) | 服务功能 | 服务时间 | 服务点联系电话 | 场所或单位 主管部门或单位 | 主管部门或单位联系电话 | 备注 |
例:**医院 | **区**路**号 | **号楼*楼*室 | 婴儿喂哺 婴儿护理(换尿布) (结合实际配置填写) | 工作日8:30-16:30 | ******** | **区卫生计生委 | ****** | 对公众开放,也对单位女职工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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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各场所和单位母婴设施点信息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统一汇总反馈;2.表中填写的
母婴设施务必确保使用正常;3.新建母婴设施点或已建母婴设施点信息内容有变更的,
请在新增或变更当月月底前反馈信息;4.每个设施点需要提供高清拍摄的照片1-3张,像素要求为980*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