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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决定对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进行统一换证通告

发布日期

2005-06-15

发文字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告2005年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决定对本市食品
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进行统一换证通告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告2005年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从2005年1月1日起负责本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责。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进行统一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证对象  1、本市范围内20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有效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
  2、本市范围内2005年上半年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办理许可延续手续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
  3、本市范围内2005年上半年取得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
  4、换证对象不包含本市范围内保健食品、盒饭及现制现售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

  二、换证时间安排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换证工作自2005年7月1日开始至2005年11月30日结束。
  申请换证者须在2005年10月31日前向辖区内质量技监部门提出申请。

  三、换证应提交的材料  1、换证申请书及原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副本;
  2、一年内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标准及标签说明书;
  3、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状况评估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2)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投诉情况(原因、数量、处理);(3)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4)受到查处和获奖、取得认证等情况;(5)经营范围、方式、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等与原核准内容发生变动的情况。

  四、换证程序  1、20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有效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有效期未届满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换证工作:
  (1)申请:递交材料;(2)受理:补充资料;(3)审核:资料审核、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5)发证:签发新食品卫生许可证,收缴原食品卫生许可证。
  2、2005年上半年许可有效期届满的按照上述程序开展延续许可工作。
  3、2005年上半年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简化受理、审核程序,开展换证工作。
  请各单位自2005年7月1日起,带齐有关证件及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换证手续。逾期未办理换证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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