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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承接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3-04-10

发文字号

粤卫通[201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4-10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承接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粤卫通[2013]9号

2013年4月10日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护士执业注册)是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国务院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移交给具备条件的社会主体实施,待我省相关法规规定完善后再指定移交给行业实行自律管理。

  现将承接我省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以予通告,欢迎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报名参与竞争。省卫生厅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年检合格。
  (五)在全省各地级以上市设有管理机构。
  (六)与护理工作相关的行业协会或学会优先考虑。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
  凡符合条件,并自愿参与竞争的社会主体,应按本通告的要求于申报时间带齐申请材料到申报地点申请,逾期报名不再受理。
  (一)申报时间。
  2013年4月22日至26日(报名时间为每天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报地点。
  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广东省卫生厅北座305室。
  (三)申报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备正本或副本原件供核验);
  3.承接“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方案;
  4、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以上各项材料在报送资料时应交验原件。

  三、择优确定及签订协议
  省卫生厅将在申报的社会主体中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已确定的承接主体应按要求与省卫生厅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并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事项交接。

  四、联系方式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许波、陈本坚,联系电话:020-83802684,8380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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