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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事件补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7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09]109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事件补种工作的通知

内卫疾字[2009]1091号

2009年12月7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控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事件补种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60)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核实当地人用狂犬病疫苗购进企业和生产批次等有关情况,并做好存在质量问题疫苗受种人群的质询、补种登记等工作。

  据目前初步了解,我区有四个地区曾经购入“河北福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有问题狂犬病疫苗,其他地区尚不清楚购入情况。请各盟市卫生局接通知后迅速组织核查,并汇总填写卫生部通知附表,于每日10:30分前报自治区卫生厅疾控处。核查咨询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有疏漏。经核实当地确无购入有问题疫苗,可书面说明情况报卫生厅即可。自治区疾控中心做好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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