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青海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青政办[2014]121号
2014年7月9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4年青海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青海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2014年食品安全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以加强食品安全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强化地方政府负总责意识,落实监管部门责任,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以“利剑”行动为载体,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制度,深入开展治理整顿,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全面提高监管能力,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构建社会共治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强化食用农产品监管。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和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诚信档案和购销台账,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瘦肉精”、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落实好奶源监管六项措施,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的行为。以种子、农兽药、肥料、饲料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畅通农资经营主渠道。加大土地和水污染治理力度,重点治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问题。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坚持严格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全程监管,严把产地准出质量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在我省东部城市和牧区州府县城及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开展创建试点。以创建活动为抓手,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创建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扩大果蔬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的建设规模和整乡镇、整县域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示范带动,创新监管举措,提升农产品整体保障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牵头部门:农牧部门,配合部门:环保、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公安部门)
(二)深入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环节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管理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企业必须实行专柜专区销售,要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严格执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目录,经营企业要根据国家食药总局统一发布的通过重新审查生产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信息和产品名录组织货源开展经营活动,严肃查处国家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外各类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行为。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资质,擅自在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根据《青海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试行)》,逐步扩大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范围,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中逐步实施药品管理规范。(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部门:工商、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三)开展畜禽屠宰和肉制品专项整治。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的管理,对辖区内私屠滥宰、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畜禽注水或注入沙丁胺醇、制售“瘦肉精”、注水(胶)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查处。严惩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含有“瘦肉精”的原料肉加工和以假牛羊肉、病死肉、注水(胶)肉、有毒有害肉制品、病害禽类等不合格原料加工肉禽制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毛皮动物胴体及其他未经检验检疫动物肉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在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肉制品的违法行为。加强与各部门合作,发挥各自管理职能的优势,强化日常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联合检查活动,从严查处不法行为。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实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数据按月统计,实施统一的畜禽屠宰企业台帐记录。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加强对屠宰和分割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畜禽产品的管理。完善屠宰行业法规标准,稳步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强部门的协作,确保食品全过程追溯,坚持分类推进,确保西宁市肉菜追溯体系项目建设运营,做好海东市肉菜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试点申报工作。完善标准体系,狠抓日常运行维护,加强数据统计分析,保证肉菜追溯体系有效运行,切实发挥预期作用。加强对行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开展肉品质量安全系列宣传,培养科学健康的肉品消费理念。(牵头部门:商务部门,配合部门:环保、农牧、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四)开展食用油和餐饮服务安全综合治理。加强对省内所有食用植物油获证生产企业、食品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食用植物油生产、餐饮服务企业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对是否使用“地沟油”作为生产原料,以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接触材料等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环节的监管,加大对食用植物油中苯并芘、溶剂残留等物质的质量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对是否存在沁出油冒充压榨油、产品中苯并芘超标等开展监督抽检,严防假冒伪劣、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标识标准的油品流入食品市场。加大餐饮服务环节整治力度,严查餐饮服务企业准入资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餐饮服务行业操作规程、添加剂使用公示情况以及餐饮具和用餐环境卫生。(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部门:公安、工商部门)
(五)开展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道路沿线等各类食品经营场所、食杂店的监管和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三无”、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使农牧区食品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牧区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同时,监督农牧区各类食品经营者加强对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的管理,落实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职责,督促经营者设置散装食品防蝇、防尘设施,规范并明示食品标识内容。严厉查处票证不全以及通过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拆散零售以及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发挥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食品安全职责,明确村医等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加强对农牧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帮扶指导和备案工作。(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部门:卫生计生委、公安、工商部门)
(六)开展学校食堂、儿童食品、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做好学生营养餐的安全管理工作,继续将营养餐管理纳入学校目标责任考核的重点内容,确保农牧区九年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重点加强对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校园周边小超市、小食杂店的检查,监督经营者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加大历年来查处的违法食品品种的跟踪检查,巩固整治成果,严防死灰复燃。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经销“三无”、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净化校园周边食品经营环境。同时,充分利用学校宣教资源,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向师生介绍食品购买消费常识,培养学生健康、科学、合理的饮食消费习惯,引导学生主动拒绝购买流动摊贩的食品,切实提高学生和家长的食品安全意识。(牵头部门: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学校校园内食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牵头校园及周边专项整治,配合部门:公安、工商部门)
(七)开展超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专项整治。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存食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进行多频次自查,着重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或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并如实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部门:公安、工商部门)
(八)开展“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专项整治。深入排查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两超一非”)等问题,巩固和扩大保健食品打“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阶段性成果。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企业日常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排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取缔“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加大食品塑化剂等问题的监管力度,以白酒和含油脂类食品为重点,督促企业认真排查整改,严把原辅料进货验收关,严格生产过程监管,加强成品检验,坚决杜绝问题重复发生。(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部门:公安、工商部门)
(九)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和进出口食品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通过互联网销售未经检验进口食品和“三无”、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网络食品交易管理,严格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及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责任和义务。加强食品网络交易服务器在省内交易平台的监管,涉及跨省的案件,加强信息共享和区域性协作。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进出口食品走私违法犯罪。(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部门:通信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部门)
(十)开展清真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做好清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现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严把清真食品生产准入关,严格落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主体的责任,确保清真食品的清真属性。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加大对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打击惩处力度,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印制、加贴清真食品标识,掺杂造假或制售假冒清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处,维护我省清真食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牵头部门:民宗委,配合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层监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以推进改革和完善市(州)、县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为契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完善市(州)县至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基层监管机构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特别是要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行政村和城镇社区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
(二)着力建立无缝监管工作机制。地方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统筹规划、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职责定位,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努力建立健全各部门间高效、畅通的协调联动机制,实现无缝衔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管理的地方性管理办法。
(三)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各级政府要继续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管理纳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目标责任书签订率省到乡要达到100%;乡到行政村(社区)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要达到100%,玉树、果洛、黄南要达到98%以上。要强化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年内,各地要安排不少于2次的督导检查工作,年终要组织开展逐级考核评价,省政府将责成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地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四)加快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高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水平,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市(州)、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的整合。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共享检验检测结果。鼓励有利于第三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发展的环境,鼓励向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
(五)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食品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好监测工作,进一步研究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对承检机构的质量控制。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食源性监测和报告网络,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查处。
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落实企业标准备案和跟踪检查工作。
(六)稳妥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件。要修订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和完善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出台《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要加强应急人员培训,熟悉了解和掌握处置规程,加强应急值守,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监测预警、快速反应和统筹协调能力,确保及时妥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七)全面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投入,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规范等制度。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生产企业试点“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通过企业授权质量安全负责人,把好原料入厂、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产品检验质量安全关。
(八)深入开展健全诚信体系建设。要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企业名单,促进行业自律。探索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解决行业内部共性问题。要加强食品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发挥其质量管理示范带动作用,用品牌保证公众对食品质量安全的信心。
(九)加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打击力度。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制定出台我省《关于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加强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移交、信息通报、技术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配合,形成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合力,始终保持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打击到位,处置到位。
(十)深入开展宣传,形成社会共治。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宣传,加大对监管先进人物和食品生产经营诚信典型的宣传报道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注重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完善监管部门与新闻媒体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舆情监测,建立定期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发出预警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严厉打击谣言传播,净化舆论环境,实现敏感舆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逐步实现社会共治的局面。要落实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对提供有效线索、经查证属实,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举报人,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及时兑现奖励。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严惩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