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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16所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2-30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4]1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2-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16所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通知

内卫发[2004]135号

2004年12月30日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发展,2004年8月底开始,自治区卫生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组织专家组完成了对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16所综合医院的三级医院评审工作。经卫生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评审结果通知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包钢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内蒙古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评定为三级甲等医院。内蒙古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因在业务技术管理、学科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排名在原评定为三级甲等医院中的最后一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包钢医院因没有自治区领先学科和重点专科,须尽快达到标准。

  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总医院、赤峰市医院、鄂尔多斯市医院在多年的建设发展中,在业务技术管理、医疗技术质量、学科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达到了自治区三级甲等医院标准,同意晋升为三级甲等医院。

  三、内蒙古电力中心医院、兴安盟医院、内蒙古北方重工集团公司职工医院、内蒙古一机集团公司职工医院、乌海市医院在多年的建设发展中,在业务技术管理、医疗技术质量、学科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提高,达到了自治区三级医院标准,同意晋升为三级丙等医院。

  四、同意呼伦贝尔市医院、乌兰察布市医院、巴彦淖尔市医院继续评定为三级乙等医院。

  各医院都要按照评审标准深入查找不足,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自治区卫生厅将适时召开有关会议,对评审情况进行全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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