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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27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7]3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2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7]379号

2007年7月27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7]16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按时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并于10月15日前将卫生监督调查表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科,卫生监督所汇总后报卫生厅法监处,卫生厅拟于年底对报送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进行通报。

  联 系 人:内蒙古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孙剑光
  联系电话:0471-4930792
  电子信箱:nmwsjdsxx@sina.com

  附件:

  1.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通知(略)

  2.卫统6表至卫统25表(略)

  3.全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一览表(略)

  4.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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