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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海吉雅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批发)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1-24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9]7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24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上海海吉雅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批发)的批复

沪食药监药安[2009]751号

2009年11月24日

上海海吉雅医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批发)。请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精神药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接文后,请携带《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向我局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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