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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8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5-05-05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5]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0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87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5]71号

2015年5月5日

蔡雪娇代表:

  《关于落实“千人一员”村(居)计生管理员职数与工资的建议》(第118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4]17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号)、《福建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口领办[2014]8号),联合省人社厅于2014年12月印发了《福建省村级计生社保协管员整合和管理暂行办法》(闽卫指导[2014]132号),按照“千人一员”比例、每个行政村配1名的原则,逐步配齐配强村(居)计生社保协管员。

  针对您的建议,我委将结合市、县卫生计生机构改革,指导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村级计生社保协管员整合工作。按照“一人多岗、一岗多职,同类归并、减员增效”的总体要求,整合计生管理员和劳动保障协理员。整合后的村计生社保协管员按照“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实行规范管理。

  二是做好全省村级计生社保协管员人数摸底工作。建立全省村级计生社保协管员档案库,定期更新。

  三是积极争取省财政厅支持。整合后的计生社保协管员的津补贴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同时,我委将积极协调省财政厅,争取将村级计生社保协管员每月津补贴提高到300元(原计生管理员每月200元,加上原劳动保障协理员每月100元)。每年根据村级计生社保协管员人数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雷震宇
  联系电话:0591-8775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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