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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大容量注射剂类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21

发文字号

辽食药监安发[2007]19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21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向大容量注射剂类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的通知

辽食药监安发[2007]197号

2007年12月21日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丹东市、锦州市、阜新市、朝阳市、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向大容量注射剂类药品和重点监管特殊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668号)要求,省局决定:

  一、向东北制药集团公司沈阳第一制药厂、沈阳志鹰制药厂、沈阳北方制药厂、沈阳贝朗制药有限公司、大连华立德泽药业有限公司、大连泰华药业有限公司、大连天宇制药有限公司、辽宁民康制药有限公司、辽宁味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辽宁海神联盛制药有限公司、锦州九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辽宁制药有限公司、朝阳凌桥制药有限公司、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派驻监督员。

  二、由你局从辖区内经过国家局统一培训的人员中选派监督员,每个企业派驻监督员1-2人,派驻工作要在2007年12月31日底前完成,并将派驻监督员名单报我局安监处。

  三、派驻员的选派、基本要求及工作职责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局《关于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的通知》要求,重点做好对原辅料来源的合法性、生产工艺与批准工艺的一致性、药品是否按照标准检验以及质量保证措施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四、各市局要加强对派驻工作的领导,并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保证监管任务的落实,并保证派驻监督员的装备和经费使用。

  附件:辽宁省大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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