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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天津市河北区民权门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2-01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10]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2-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

正文内容


关于取消天津市河北区民权门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10]23号

2010年2月1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保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群众举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0年1月15日对天津市河北区民权门医院进行了现场稽核。查实,该院存在串换药品、药品账实不符、记账取药、冒用医师工作站等行为。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秩序,加强医疗保险诚信建设,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取消天津市河北区民权门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引以为戒,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加强自身医疗保险管理和建设,共同维护医疗保险正常的运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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