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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第1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6-03-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16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第1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2016年3月16日

  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酒类食品开展了专项监督抽检,抽检样品153批次,抽检项目合格的样品150批次,不合格的样品3批次。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信息
  河南省豫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喜酒(白酒)的酒精度为50.3%vol,标准为51%-53%vol,比标准值下限低0.7度,同时该企业生产的瓦岗寨酒(白酒)的酒精度为49.9%vol,标准为51%-53%vol,比标准值下限低1.1度;新乡市红太阳酒厂生产的同盟山酒(白酒)的酒精度为48.2%vol,标准为51%-53%vol,比标准值下限低2.8度。

  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要求标称企业所在地新乡市、滑县食品监管部门立即对相关单位依法处理,采取封存、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风险,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监管部门将对违法行为严格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批次的不合格食品时,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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