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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30

发文字号

内卫疾控字[2005]2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5]237号

2005年7月30日

各盟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我区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预防工作,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内部明电(卫发电[200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国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预防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的认识,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领导,全面安排部署预防工作。

  二、各地要与农业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机制。一旦发现有家畜感染疫情,卫生部门要与农业部门通报,并立即开展人感染病例的主动搜索,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控制,防止疫情的发生与流行。

  三、各地要加强对从事养殖、贩卖、家禽宰杀和兽医等高暴露职业人群的管理,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教育工作。要广泛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不宰杀、食用、贩卖病死畜,把预防知识教给群众,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四、我区是畜牧业养殖发展的重要地区,各地要加强对加强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疫病的监测和报告,特别要加强对生猪养殖户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要做好专业人员和技术准备,确保发生病例后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五、规范疫情处理程序与措施。一旦发现疫情,各地在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和政府报告的同时,要将病人就地隔离,按照卫生部下发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的临床表现、诊疗要点和防控措施》做好病例诊断和治疗。对病死畜要积极配合农牧业部门采取就地焚烧和深埋等措施,对污染的场所进行严格彻底消毒,严防疫情在人间传播与扩散,保障广大农牧民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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