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卫发[2009]43号
2009年5月27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5月26日自治区卫生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工作规则
(2009年5月26日厅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的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在2005年实施的《卫生厅工作规则》基础上,结合卫生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卫生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卫生厅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卫生部的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严格行政监督,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应全面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把卫生厅建设成为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工作有力的服务型机关。
第四条 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工作职责分工行使职权,确保政令畅通;弘扬卫生系统敬业奉献、求实创新的精神,认真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遵守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忠于职守,清正廉洁,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卫生厅领导班子成员由卫生厅厅长、副厅长、纪检组组长组成。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求,副巡视员协助分管部分工作。
第六条 卫生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厅长领导卫生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副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厅长长期外出或休假、学习期间,可委托一名副厅长主持日常工作。
卫生厅领导班子成员、副巡视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处室(局)和所联系直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副厅长、副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卫生厅进行外事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厅长汇报,并以一定形式向其他厅领导通报。副厅长外出或休假、学习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代管,并由办公室通报相关处室。
第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在厅领导班子和分管厅领导、副巡视员的领导下,在本处室(局)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处长(主任、副局长)负责本处室(局)的全面工作,对厅领导班子和分管厅领导、副巡视员负责。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分管处室的某方面工作,对处长(主任)负责。处室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处长(主任)或副处长(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厅机关各处室(局)要树立大局意识,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对涉及两个处室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处室要主动与协办处室协调,协办处室应积极配合。涉及多个处室的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科学决策
第九条 坚持科学理政,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十条 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卫生工作会议工作报告和卫生工作要点、重要活动、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重大卫生项目安排,审议规范性文件、领导讲话等重要文稿,以及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或指示等关系卫生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事项,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在作出重大决策、制定重要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之前,必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经过论证评估。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社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对重大卫生政策、规划和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必要时按程序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十二条 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卫生厅的重大决策和有关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的重大事项须经处(局)务会议集体决定,并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处室(局)确定专人负责本处室信息报送工作。办公室负责印发《卫生专报信息》、《内蒙古卫生》和《卫生应急快报》,及时为厅领导、机关各处室(局)及各地各单位通报有关情况,为科学决策服务。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程序公开、行为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根据自治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适时向自治区政府、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协助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的建议。
第十八条 卫生厅负责起草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和国家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方针政策,由有关业务处室(局)起草,由负责法制建设工作的处室审核,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九条 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规范卫生行政审批,严格执行卫生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权责统一。对重大审批事项,必须集体决策,落实回避以及审批与监督分离等各项制度。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 按照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服务社会、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行政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卫生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都要公开。公开范围包括厅机关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以及其他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事项。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卫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卫生厅及内设机构主要职能、厅机关工作制度、行政许可和办事制度、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结果,监督部门和监督投诉电话,以及其他卫生厅职责范围内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按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机关行政效能的监督监察,并接受群众投诉。有关处室(局)应将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交办公室汇总整理,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事项一般应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可同时通过卫生厅门户网站、卫生厅办公自动化系统、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内蒙古卫生》杂志及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卫生厅的不涉密公文,应及时通过卫生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处室(局)要认真做好公开事项的咨询服务。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卫生厅应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接受质询、接受执法检查;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六条 按照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加强系统内部监督。认真听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八条 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信访工作由厅办公室信访部门承办,各处室归口办理。涉及重大行风、法纪问题的信访件,应直接转厅有关部门办理。处室(局)办理信访件,应在30个工作日办结。厅领导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听取信访部门工作汇报,帮助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九条 虚心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应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必要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卫生厅新闻办归口负责新闻采访工作,统一新闻口径。
第三十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机关督查工作,并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全区卫生工作会议以及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厅党组会、厅务会等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自治区卫生厅名义印发的有关卫生改革与发展大局的重要文件;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五)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卫生部督促厅机关办理的事项以及上级领导批办事项;
(六)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工作规则》落实情况;
(七) 厅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厅办公室每季度负责汇总重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向厅机关通报。
第三十一条 厅办公室负责管理厅机关新闻宣传及信息工作。对新闻单位到卫生厅采访,按照厅机关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制度办理,一般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
对新闻单位一般事务性、业务性、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和一些现场活动的采访要求,各处室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采访,并对被采访内容、宣传报道形式负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卫生厅机关实行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和处务会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厅机关全体公务员或职工大会。
第三十三条 党组会由厅党组书记召集、主持,党组成员参加,相关人员列席,办公室承办。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所讨论的议题。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维护中央权威,服从自治区党委领导,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等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党组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决定、决议;审议向自治区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研究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审议通过全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审议通过厅党组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党组成员的重要讲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问题;研究全区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的重大问题;研究纪律检查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涉及卫生体制、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讨论厅直单位党委(总支)提请厅党组审议的重大问题;研究需要党组会讨论决定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卫生外事工作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厅务会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厅领导、巡视员、副巡视员、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六条 厅务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会议或指示,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审议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和其他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审议全区卫生工作年度总结与计划;审议政策性、法规性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通报和部署重要卫生工作,研究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以卫生厅名义召开的会议;审定重要文稿;研究与卫生工作有关的重大事件的处理;研究经费分配、使用与调拨,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方面的有关问题;讨论厅机关建设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厅务会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厅务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具体内容由办公室商有关处室(局)并请示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同意后安排。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一般应在会前将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对会议讨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准备意见。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厅务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并负责归档。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八条 厅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厅领导主持,并委托主要负责处室召集,参加人员和单位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三十九条 厅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上级领导重要批示和党组会、厅务会决定的事项;专题研究某项工作;协调两个以上处室之间的工作配合;协调、论证提交厅党组会或厅务会讨论的文件;听取盟市卫生局和直属单位的单项工作汇报;研究卫生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有关工作,明确具体分工和办理事项;研究其他需厅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第四十条 厅机关处(局)务会议由处室(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处室(局)全体人员参加。处(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室(局)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研究需提交厅领导或会议审定的重要问题和由处室(局)自身决定的重要事项。处(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变更,应经厅领导决定或处(局)务会议重新决定。
第四十一条 严格审批会议计划。全区性会议必须经分管厅长审批同意方可召开。请盟市卫生局领导参加的会议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领导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精简会议规定,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凡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三条 全区卫生工作会议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会议主题和方案由办公室提出,工作报告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经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会议的其他文件由相关处室负责起草或审核。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牵头,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具体承办。会议结束后,办公室负责起草报告,向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
第四十四条 全区性专题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全区年度性卫生工作的某方面业务工作。安排部署性的专题工作会议应在上半年召开。会议由对口处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其他厅领导不陪会。
需要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的或拟请盟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按程序报经自治区政府批准。除全区卫生工作会议外,一般不得请各盟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四十五条 上级部门和单位商洽在我区召开全国性会议,有关处室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分管厅领导和厅长,经同意后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第八章 公文运转
第四十六条 厅机关印发的公文,必须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涉密文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厅办公室主管厅机关并指导厅直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对电子公文流转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办公自动化平台的技术维护及运行保障工作。凡不涉密的卫生厅公文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报送卫生厅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办理,按程序报送厅领导批示,或批转有关处室(局)办理。公文内容涉及处室职责不明晰的,在征求有关处室(局)意见后批办。
第四十八条 卫生厅受理文件的范围主要是: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盟市及其所属单位的来文、来函,卫生厅办公自动化系统用户范围内均通过系统传送不涉密公文,不接收纸质公文。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属于越级行文的原则上应予以退回。
第四十九条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处室(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处室(局)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局)协商,协办处室(局)应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如有分歧,主办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仍有分歧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予以协调;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处室(局)及办公室可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请分管厅领导或厅长裁定。
第五十条 纸质涉密文件传阅按厅领导次序依次传阅,某一位厅领导不在时可先送下一位厅领导阅,待其回厅后再补送。文件由厅领导阅完直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文件运转,避免文件横传。紧急事项或急办事项,若分管厅领导不在,可直接送厅长阅批,也可先送主办处室办理后,由主办处室连同处理结果一并再向分管厅领导汇报。一般文件在当天阅批,紧急公文随时阅批。送阅紧急公文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给厅领导以提示。
第五十一条 厅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只签名即表示同意拟办意见。对一般报告性公文,签名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二条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对于非行政许可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党务、政务工作,要尽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处室实际提出受理事项的办结时限,并告之服务对象。盟市卫生局和厅直属单位的请示类文件,主办处室必须在30日内予以答复。办理外单位与卫生厅会签的公文,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所有以卫生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应由主办处室(局)拟稿,处室(局)负责人核稿后,经办公室审核,由厅领导签发。
第五十四条 公文签发。
(一)以厅党组或卫生厅名义向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卫生部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须由党组书记、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签发。
(二)以卫生厅名义下发的文件,根据文件的内容,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分管厅领导因故不能及时签发时,由办公室协调,送请其他厅领导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范围的,由签发领导提出,请其他厅领导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审定签发。
(三)经过党组会或厅务会决定同意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要以卫生厅名义行文的,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四)卫生厅与外单位联合发文,由卫生厅主办的文稿,经厅长或分管厅领导签发后,由主办处室(局)送联合发文单位会签。送外单位会签文稿退回后,由主办处室复审。如无不妥,送签发人审阅签发。外单位主办的公文,由主办处室受理审核后,办公室复核,送分管厅领导或厅长审签。
(五)对厅领导的审批意见,不允许对外散布谁同意或不同意的信息;不允许在某一领导不同意的情况下,另找其他领导审批签发;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催签或等签,避免忙中出错。
(六)对由于特殊情况未履行领导签发程序的公文,可发送至办公室主任处,由办公室主任请示领导后签署意见,流转至下一程序,不耽误公文运转。
第五十五条 处室(局)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拟稿人可同时发送至有关处室,除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处室(局)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处室(局)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处室(局)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意见的,可以视其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六条 代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拟文,应由主办处室(局)拟稿,经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和厅长审签后,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厅机关需经政府同意并在公文中加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的厅发公文,应按规定送审程序,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文。
第五十七条 请阅件(签报等)适用于厅机关向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汇报而又不宜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主办处室起草、办公室审核、厅长签发。呈批件适用于处室向厅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和紧急事项,由处室起草报有关厅领导阅批;需厅领导阅批的重要电话记录由处室负责人签字后送有关厅领导。请阅件(签报等)和厅领导有重要批示的呈批件、电话记录属机关重要公文,均应按规定及时存档。
第五十八条 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规范办理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不发例行公事的文件、照抄照搬的文件、前后重复的文件。
第五十九条 卫生厅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个工作日至少登陆办公自动化系统两次,一般为上下午各一次,及时办理和阅毕电子公文。如有公出者,必须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代办。
第六十条 实行公文承办、起草、审核、签发、校对、印制分级负责制。公文正式印制前,须经办公室复核。复核重点是:会签、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各种手续完备后方可付印。
第九章 请示报告
第六十一条 对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卫生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卫生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请示;涉及卫生工作的紧急重大事项须按规定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卫生部报告。
第六十二条 向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卫生部请示报告工作,需经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同意,由厅办公室或相关处室协调安排。
第六十三条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信息工作的要求,围绕卫生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卫生重点工作,做好卫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为自治区党委、政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六十四条 厅领导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卫生部的重要会议,会议结束后应在厅党组会或厅务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将有关精神及时通报其他厅领导,也可批示由办公室将有关文件呈其他厅领导传阅。各处室(局)负责人参加国家、自治区的重要会议,应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厅领导,必要时通报厅办公室。
第六十五条 以下重大事项须向自治区政府请示或报告:
(一)全区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自治区卫生厅名义上报卫生部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的卫生改革政策措施和需要政府协调的重大事项;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向政府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六条 以下紧急重大事项需按规定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卫生部报告:
(一)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要求上报的传染病发病及流行情况;
(二)发生重大灾情地区的疫情;
(三)重大群体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放射源丢失事件;
(四)重大医疗安全事故及医疗纠纷引发的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集体上访事件;
(五)其他需要及时上报的紧急重大事项。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由有关处室提出报告事由,统一由应急办报出。
第六十七条 厅长离呼出差、学习、休假,由办公室提前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履行请假手续。其他厅领导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厅长请示;处室(局)负责人出差、休假应向厅长、分管厅领导请示;处室(局)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休假应向处室负责人请示。处室(局)负责人离呼,应向厅长和分管厅领导报告。同一处室(局)的正、副处长不得同时全部离呼外出。特殊情况下需要全部离呼的,必须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厅领导同意,报厅长批准。严格执行休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应在履行审批手续后报人事处。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八条 厅领导班子成员应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与调查研究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卫生、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积极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举办的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和培训,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卫生厅坚持经常化的学习制度。
第六十九条 厅领导及各处室(局)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卫生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卫生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有关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个人不得公开发表涉及未经卫生厅决定的重大问题的讲话或文章。
第七十条 厅机关政务活动坚持方便公务、廉洁勤政、高效服务的原则。厅领导应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轻车简从,不搞迎送。
第七十一条 厅领导和处室(局)负责人调研、考察结束后,应形成调研、考察报告,必要时以《卫生专报信息》的形式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有关单位。处室(局)负责人的调研、考察报告原则上在两周内报分管厅领导。
第七十二条 原则上厅领导不以个人名义为单位和基层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七十三条 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参加考察、培训等活动,须经对口业务处室同意,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四条 厅领导参加其他公务活动,一般由厅办公室安排。厅领导临时参加活动应提前向厅长报告,并将活动安排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七十五条 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参加活动,应事先经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同意,由厅办公室或相关处室按上述领导机关要求的程序负责安排。
第七十六条 严格执行接待工作制度,不得随意提高礼遇规格。卫生部部长、副部长及其他省(区、市)卫生厅(局)主要负责人因公来内蒙古,由厅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经厅长审批同意后,由相关处室实施。卫生部各司局及其他省(区、市)卫生厅(局)的司(局)长和副厅(局)长及其他客人因公来内蒙古,由厅机关对口处室负责接待。卫生部领导来内蒙古,由办公室负责向自治区政府报告。
第七十七条 加强机关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和主班、副班、领导带班制度。带班厅领导对值班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各处室(局)负责人对值班工作承担具体领导责任,值班人员对值班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值班人员须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当班事务原则上要当班处理完毕,做到不拖拉、不推诿,未处理完毕事务要做好交接工作。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应立即做出相应处理,按规定请示报告,并准确做好记录。厅机关工作人员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第七十八条 厅机关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拉关系、谋私利。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具有厅机关规章制度总纲的作用,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机关制度同时执行,两者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则为准。
第八十条 厅直单位有关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