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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继续教育委员会转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25

发文字号

深继医教[201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25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深圳市继续教育委员会转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管理的通知

深继医教[2015]7号

2015年9月25日

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管理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15]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分证书发放和登记管理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和其他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等,主办单位对省内学员统一使用IC卡实时登记学分,其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学时、学分及内容等相关信息,登记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申报人数的120%,学分数据必须在项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到“科教管理平台”;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需对省外学员发放纸质学分证书,主办单位依照《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申领、发放程序》(附件1)执行。市内学员参加省外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的,须于学习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学分证及佐证材料,经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后录入“科教管理平台”,逾期录入不予认可。

  二、规范外省(市)在深举办国家级(省级)项目备案管理
  外省(市)单位主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需在我市举办,须先确认本市项目承办单位,并于项目举办2周前由本市承办单位填写《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拟在我市举办备案表》(附件2)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方可举办。电子学分登记和纸质学分证书发放程序由本市承办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一点要求执行。

  三、规范我市外出异地举办国家级(省级)项目备案管理
  我市各单位主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需外出异地举办,须先确认举办地点所在的地市,并于项目举办3周前由我市单位主办单位填写《深圳市外出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附件3),连同办班通知及日程安排报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医疗机构审批盖章,并在项目举办2周前,报市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方可举办。电子学分登记和纸质学分证书发放程序由本市主办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一点要求执行。

  四、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审验监管
  请各单位及学术团体加强对项目申报的管理和项目举办过程的监管,重点加强对电子学分登记和纸质学分证书发放的监管。各单位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和周期验证工作中,如发现违规进行电子学分登记或买卖假学分证书行为,应及时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公安部门举报。对违规单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1-3年等处罚。对违规人员,给予批评、学分审核不合格等处罚。

  (联系人:罗碧芬,联系电话:2516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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