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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豫政办[2016]13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河南省
现行有效
2016-08-0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1 | 重点加强中西医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 构建设,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方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闲置床 位较多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为康 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卫生机构,为慢性病、老年病、大 病恢复期、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老年患者提供接续性医疗服 务,逐步建成以老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基础的多层次医 疗养老服务体系。 |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 委、中医管理局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 厅、国土资源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和各省辖 市、省直管县(市)政 府配合。 |
2 | 提高医疗机构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二 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下同)开设老年病科,增设老 年医疗养护床位,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相关工 作。 | 省卫生计生委、中医管 理局牵头,省民政厅配 合。 |
3 | 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具备条件的县级、乡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发展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老年医 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康 复、临终关怀病床,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 位占比。 | 省卫生计生委、民政 厅、中医管理局分别负 责。 |
4 | 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规定,申请养 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符合设立条件的, 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 省民政厅负责,省卫生 计生委配合。 |
5 | 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结为定点 对口服务单位或医养联合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 惠原则,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大力支持 各地通过建设医养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护理 和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 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 |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 委、中医管理局和各省 辖市、省直管县(市) 政府分别负责。 |
6 | 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 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 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 的医疗卫生服务。 | 省卫生计生委、中医管 理局牵头,省民政厅配 合。 |
7 | 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纳入全省分级诊疗体 系,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医院恢复期需 要康复护理的病人或慢性病病人按规定可转诊到符合条件的医 养结合机构。 |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 委、中医管理局分别负 责。 |
8 | 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 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优 先纳入《河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批准,并加大政策支持和 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门诊部、诊所、医务 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 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 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将养老机构内具备条件的医 疗机构纳入全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帮扶计划。 |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 委、中医管理局分别负 责,各省辖市、省直管 县(市)政府配合。 |
9 | 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 络优势,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 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 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 省卫生计生委、民政 厅、中医管理局分别负 责,各省辖市、省直管 县(市)政府配合。 |
10 |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 老年人家庭签订签约服务协议,建立契约式服务关系,为老年 人提供连续性、便捷高效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鼓 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 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中医保健等服务。 | 省卫生计生委、中医管 理局牵头,省民政厅和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配合。 |
11 |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 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的能力,研究制定失能老人居家医 疗、护理服务目录和收费标准,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和 护理服务项目,经城乡医保部门评审、评估后,将符合规定的 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医保支付范围。 | 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民政 厅、卫生计生委、中医 管理局分别负责。 |
12 | 充分发挥我省中医药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养 老机构,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 等合作协作,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 治为主的中医诊室。鼓励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 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为老 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省中医管理局、民政厅 分别负责。 |
13 | 支持各地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各类医养 结合机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 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 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通过 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 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和专业医疗机构。将社会办医养结合 机构和专业医疗机构优先纳入省级高成长服务业(健康服务 业)专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 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和省发展改 革委、财政厅、民政 厅、卫生计生委、中医 管理局分别负责,省国 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 设厅配合。 |
14 | 引导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网络化、品牌 化、连锁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疗养老管理集团。支持各 地规划建设医疗养老社区,重点引进国内外优质医疗养老资源 或大型企业集团、战略投资者,发展具有优质服务、先进管理 模式的高端医疗养老机构。支持各地依据城乡规划建设医疗养 老产业园区,融合发展老年医疗康复辅具、老年健康食品用 品、保健理疗等研发、生产和加工企业。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 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 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理疗、日 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鼓励企业开 发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智能化、低成本的结构替代、功能代偿、 技能训练等康复辅具。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和省发展改 革委、财政厅、工业和 信息化委、科技厅、食 品药品监管局、国土资 源厅、住房城乡建设 厅、民政厅、卫生计生 委、中医管理局分别负 责。 |
15 | 各地结合国家和我省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相关发展规划,合 理编制医养结合机构设置规划和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 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牵头,省民 政厅、卫生计生委、住 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 革委配合。 |
16 | 各级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 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优化用地规划布局,扩大用 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在新、旧城区 老年人集中居住区域按比例规划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用地。2016 年年底前各试点地区完成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 制。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和省发展改 革委、住房城乡建设 厅、国土资源厅分别负 责,省民政厅、卫生计 生委配合。 |
17 | 各地要制定出台社区医疗卫生和养老设施产权移交管理办法, 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小区要将医养结合设施优先纳入 公建配套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 用。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和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分别负责,省 民政厅、卫生计生委配 合。 |
18 | 乡镇、村公益性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 用集体所有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可将依法处置后 政府收回的城市闲置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优先安排用于 医养结合项目,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医养结合项目,优先予 以办理供地手续。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和省国土资 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分别负责,省民政厅、 卫生计生委配合。 |
19 | 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 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 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 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 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 式。加强对医养结合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用途。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和省国土资 源厅、住房建设厅分别 负责,省民政厅、卫生 计生委配合。 |
20 | 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中医等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全省基层 卫生人才工程,进一步加大引进培养和在职培训力度。探索建 立省、市两级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中医等实训基地,加强 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卫生计生委、民政厅、 中医管理局分别负责。 |
21 | 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工作,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和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医护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内设立的医疗机构工作、轮岗服务或多点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医养结合机构的医护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对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卫生计生委、民政 厅、中医管理局分别负 责,各省辖市、省直管 县(市)政府配合。 |
22 | 积极探索创新养老护理人员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研究制定定 向培养、合作培养和针对性培养政策,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全 面提高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能,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 能鉴定工作。推进院校医学教育与医养结合需求的紧密衔接, 教育部门要大力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 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中医、营养、心理和社 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有关就业补贴政策要向医养结合岗位 倾斜。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财政厅、教育厅、 民政厅、卫生计生委、 中医管理局分别负责,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配合。 |
23 | 逐步完善城乡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 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 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 复提供相应保障。探索逐步提高城乡基本医保统筹层次。在省 内就医异地直接结算的基础上,探索老年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 直接结算,为老年人异地就医提供方便。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 责。 |
24 | 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 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 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 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 保险产品。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牵头,省财政厅、民政 厅、卫生计生委、河南 保监局和各省辖市、省 直管县(市)政府配合。 |
25 | 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 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 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卫生计生委、民政 厅分别负责。 |
26 | 各地要尽快出台具体支持政策,积极探索开展居家医疗养老服 务、家庭病床等保险服务,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 与,保费由政府补助、彩票公益金资助、服务机构和个人交费 等多方共担,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机构等服务组织和服 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和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民政厅、卫生计生委、 中医管理局分别负责。 |
27 |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 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根据其执业地点及机构级别等确定城乡 医保补偿级别。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卫生计生委牵头, 省民政厅配合。 |
28 | 支持各地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各类医养 结合机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 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 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优先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和专业医疗机构。 | 省财政厅、民政厅、卫 生计生委和各省辖市、 省直管县(市)政府分 别负责。 |
29 | 逐步完善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鼓励 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 的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医养结合机构特点的金融产品、信贷产 品和服务。积极拓宽有利于医养结合服务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 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支持 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医养结合机构融资进行担保。鼓励医养结合 机构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 商业贷款,大力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和管理模式。对连锁经营的 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手续。 |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 南银监局、证监局、保 监局、省工商局分别负 责。 |
30 | “鼓励各地建立医疗养老产业发展基金,用于医疗养老产业项 目的种子资金、股权投资等方面。研究出台医养结合机构融资 贴息、倒贷周转金、非营利性医疗养老资本退出等政策。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 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服务发展。” | 省财政厅、各省辖市、 省直管县(市)政府分 别负责,省民政厅、卫 生计生委配合。 |
31 |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 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 委、民政厅、卫生计生 委分别负责。 |
32 | 加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省、 市、县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优先支持医疗 养老机构建设和发展医疗养老服务。 | 省财政厅、民政厅和各 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分别负责。 |
33 | 医养结合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 执行,实行阶梯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执行,实行水、电、气、热 转供的按相关标准单独计费核算。公立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服 务价格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非公立医养结合机构的医 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 民政厅、卫生计生委配 合。 |
34 | 各地要将医养结合信息化服务纳入当地智慧城市、信息惠民工 程中,加快居民健康卡普及应用,以居民健康卡为媒介,以信 息化建设为依托,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共 享。整合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信息资源,加强顶层设计,统 一标准规范,依托人口健康云平台和12349居家养老信息服务 平台,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 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 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 和技术支撑。推进信息平台与养老服务机构有效连接,为居家 或社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康复护理指导、健康咨询、健康 管理、健康监测等服务。2020年实现居家老年人人手一张居 民健康卡。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 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民 政厅、卫生计生委和各 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牵头,省发 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老龄办、中 医管理局配合。 |
35 | 加快发展数字化医院,建设全省远程医疗和健康监护系统,支 持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二、三级 医疗机构向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病 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民 政厅、卫生计生委和各 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牵头,省发 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老龄办、中 医管理局配合。 |
36 | 各试点地区要积极开展医养结合试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促进 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 养结合试点项目,积累经验、逐步推开。2016年10月底前, 各试点地区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牵头部门,明确时间 表、路线图,积极稳妥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 各试点地政府负责。 |
37 | 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对各地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 养结合试点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 委、民政厅、卫生计生 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国土资源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中医管理 局分别负责。 |
38 | 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 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 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确保 如期完成工作目标。将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 道情况纳入我省大型医院巡查和各地卫生计生委日常考核内 容。 | 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 牵头,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国土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医 管理局配合。 |
39 | 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确 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 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 牵头,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国土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医 管理局配合。 |
40 | 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宣传、政策解读等。 | 省卫生计生委、民政 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中医管理局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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