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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1

发文字号

粤卫办函[2011]2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1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1]230号

2011年7月11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62号)的要求,我厅组织了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的申报、评审工作,并于2011年6月23日至7月7日,对我省拟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的医院名单进行了公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广东省人民医院等14家医院为心脏死亡捐献肝脏移植试点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等10家医院为心脏死亡捐献肾脏移植试点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等4家医院为心脏死亡捐献心脏移植试点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2家医院为心脏死亡捐献肺脏移植试点医院(见附件)。
  各经OTC核定移植医院及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可开展相应准入项目的心脏死亡捐献供体移植。

  (二)请准予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的医院向本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诊疗科目和项目的变更登记,试点项目有效期1年。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依法开展试点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其它形式和来源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三)各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医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要求,积极配合各级红十字会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四)各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要成立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委员会,负责规范指导本医院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管理规范,加强管理,依法执业、规范行为,确保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按照要求做好移植数据网络直报工作。

  附件: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名单

  肝脏移植试点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深圳市人民医院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东莞市人民医院
  江门市中心医院

  肾脏移植试点
  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
  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深圳市人民医院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粤北人民医院
  东莞市人民医院
  江门市中心医院

  心脏移植试点
  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肺脏移植试点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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