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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27

发文字号

穗食药监通[2005]2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27

颁发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

穗食药监通[2005]285号

2005年7月27日

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5年监督实施GSP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94号)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5年监督实施GSP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食药监通[2005]71号)的要求,为了督促药品经营企业按照GSP标准经营,提高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确保市民用药的质量和安全,我局将在近期对在我市辖区内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改。各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对企业实施GSP以来的情况,逐条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不足和缺陷,要切实采措施进行整改,确保企业按照GSP标准经营,促使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经营上一个新的台阶。各企业请将自查和整改的情况按附件表1、表2、表3的内容和要求填写,并于8月10日前用电子邮件和邮寄方式报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二、申请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提出GSP认证申请。凡是去年通过GSP认证以后在我市辖区内新开办且未通过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直营店和加盟店)要及时提出认证申请,对于未按规定申请认证或达不到认证标准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跟踪检查。按照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今年监督实施GSP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和认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在各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对企业实施GSP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的重点是企业是否按照GSP认证规范要求进行质量管理,软硬件有无变化和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抽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杨昭强,电话:81391693,传真:81853606,电子邮件:yangzq@gzfda.gov.cn,邮寄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96路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邮编:510130)

  附件: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许可证编号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仓库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手 机  
  办公电话  
  企业负责人     手 机  
  办公电话  
  质量负责人     手 机  
  办公电话  
  连锁门店(家)     仓库面积  (平方米)  
  经营范围  
  通过认证  时间     GSP证书编号  
  企业规模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年销售额(万元)  
  联系人     手 机     电子邮箱  
  办公电话     传真电话  

填报企业(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自查情况表

填报企业(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自查时间  
  检查内容  
  缺陷项  目及整  改情况  
  综合报告:  (盖 章)  二○○五年 月 日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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