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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事银杏叶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17

颁发部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事银杏叶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

2015年6月17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5月25日国家总局召开的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切实做好银杏叶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9号)要求,全面召回流入我省的涉事银杏叶药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处置。涉事银杏叶药品的原料为擅自更改生产提取工艺的盐酸提取物,药品有效成分改变,导致其疗效受到影响,这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健康及利益。为此,省局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设区市局督促辖区内相关药品批发企业召回外省流入的问题银杏叶药品。但是,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此项工作进展缓慢,特别是一些批发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未主动追回销售给下游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导致该类问题产品仍被流通使用。各级药监部门要按照“四个最严”的监管要求,从维护公众健康的角度出发,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要求相关批发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涉事银杏叶药品。

  二、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协助召回工作以涉事药品批发企业为主体,负责追溯药品流向,及时向下游企业及使用单位传达问题产品召回信息,做好问题药品控制、收回、登记造册和退回工作,并及时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召回情况。各设区市局要组织监管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排查市场涉事银杏叶药品,坚决杜绝问题药品上市流通使用。要派员监督企业落实召回责任,对不按要求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三、各设区市局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将药品召回汇总统计情况上报省局,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召回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省局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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