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卫发[2005]103号
2005年8月25日
各盟市卫生局、财政局:
我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从2004年开始分两批启动,各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做了大量而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初步建立起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柜架。2005年全区12个试点地区200.9万农牧民中共有161.8万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达80.5%,比去年提高了8.8个百分点。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到位,试点地区农牧民已经受益。2004年为24万农牧民报销医药费979.34万元。2005年截至6月底,为39万农牧民报销医药费1376.14万元,患病农牧民因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有所减轻。各地根据当地实际不断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补助范围、报销比例、起付线、封顶线、资金筹集和管理,以及农牧民就诊、转诊、用药、住院等制度建立和便民利民措施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成功的经验。各地加强了定点医疗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都建立了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落实了专职人员和办公经费,配备了计算机和办公设备。但是,试点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一是农牧民个人资金收缴没有建立成本低、简便、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二是大病统筹的力度不够,部分试点旗县没有将农牧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抽出一部分纳入大病统筹;三是牧区旗县没有特殊政策支持,大病统筹资金相对少,补偿比例较低;四是个别地区试点工作启动晚,管理不顺,影响了自治区试点工作的推进。最近,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5]319号),对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各地要按照以下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一、开展对试点旗县(市、区)的检查评估工作
从2005年9月份开始,各盟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本地区试点旗县(市、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形成检查评估报告(所有数据截止到6月底),9月5日前报卫生厅、财政厅。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农牧民参合率情况(原7个试点旗县与2004年比较);农牧民缴费管理是否规范;各级财政补助是否到位;基金管理和运行是否规范;基金使用是否合理(包括补助原则和方式、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预计基金结余额度);旗县、乡经办机构建立情况(人员、办公经费、乡经办机构情况);医疗服务管理情况;农牧民受益情况(包括门诊、住院报销数额、占基金总额的比例、报销5000元以上农牧民数量)等。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自治区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对部分试点旗县进行督导检查。
二、认真总结经验,规范试点方案
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在方案中要体现牧区旗县和人口较少的旗县的特殊性,在基金筹集、补助原则和方式等方面要与人口较多的旗县有所区别,并结合农村医疗救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等因素,为今后稳步扩大试点和规范运行机制打好基础。奈曼旗、敖汉旗、准格尔旗、临河区负责修改适合农牧民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试点工作方案,阿左旗、鄂温克旗、多伦县、化德县负责修改适合农牧民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试点工作方案,上述每个旗县于2005年9月20日前将修改稿报卫生厅、财政厅。
三、扩大试点,确定试点旗县
国家已经确定2006年继续扩大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原则是经过检查评估对筹资、管理、使用等方面没有重大问题的省(区、市),可按照每个市(地)增加2个试点县(市)申报。我区鄂尔多斯市可申报4个旗县(市、区),其余盟市(除乌海市)可申报2个试点旗县(市、区)。各盟市在确定试点旗县(市、区)时,要坚持以下标准:一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农牧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积极性高,农村牧区基层组织比较健全,参合率能达到75%以上;三是盟市、旗县财政能够保证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四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较强,苏木、乡镇卫生院县办县管,农牧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健全;五是医疗救助制度要同步建立;六是保证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办公用房、设备到位。以上必备条件要求各盟市上报时附试点旗县(县、区)政府和盟市政府公署的承诺函。各地确定的新增试点旗县(市、区)名单,于今年9月底前报卫生厅、财政厅。愈期不报的盟市,试点旗县名额将调剂安排到其他盟市。
四、做好2006年扩大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选定的新增试点旗县要按照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着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健全机构、基线调查、参观学习、制定方案、培训人员、宣传动员、筹集资金、完善制度等。2006年扩大试点是在成功经验基础上的试点,新增试点旗县要借鉴已取得的经验。已经开展试点的旗县(市、区)也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制度,积极筹集下一年度资金,确保新增和原有试点旗县(市、区)同步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启动运行。2006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卫生局要切实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成立机构,增加人员,安排办公经费,购置办公设备,充分发挥各盟市经办机构的作用。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尽快开发管理软件,力争2005年底前,在已开展试点工作旗县(市、区)普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