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内卫发[2007]93号
2007年12月18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申报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大型医用设备审批的透明度,使大型医用设备装备更加科学、公平、公正,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2005-2007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审批工作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内容
卫生部指定的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自治区卫生厅管理。具体内容是: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医用直线加速器(L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二、配置计划
各盟市卫生局每年度末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下年度乙类大型设备配置计划,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及相关要求予以批复各地规划 (附件2)。
三、申报审批程序
1、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审查核实同意后,逐级上报,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也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盟市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要求,对申请配置的医疗机构进行条件符合性筛选和初步审定,将拟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设备和各盟市组织评审的相关材料,上报自治区卫生厅。上报设备的数量不得超过自治区批复该地区配置规划数;
3、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规划审批领导小组(附件1)每年组织三次乙类大型设备评审会,对各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集中受理审批,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批复。
四、自治区卫生厅受理审批时间、初审地点
1、集中受理时间:1月、2月、7月、10月;
2、初步审核时间:3月、8月、11月;
3、专家评审会时间:4月、9月、12月;
4、批复时间:4月、9月、12月;
5、初审地点:内蒙古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评审具体日期根据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申报材料要求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以下材料,按顺序排列依次为:
(一)各盟市卫生局申请材料
1、本地区拟同意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设备请示件;
2、本地区大型设备配置计划和评审意见汇总表(附件3)。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请示件(指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三)各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申报请示件;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附件4)
3、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分析(包括医疗机构地理位置、性质、规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学科建设);
4、当地的医疗服务需求分析(包括医疗机构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谱、人群对该设备的医疗服务需求等情况。);
5、已购置使用的设备需提供上年设备检查人数已经检查阳性人数;
6、申请单位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医疗机构运营情况表复印件;
7、申请设备的主要情况(包括名称、规格、主要配件、辅助配套设备等情况);
8、申请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质量安全性);
9、申请设备对医疗机构临床、科研工作的作用;
10、申请设备预期使用情况及绩效分析;
11、人员资质情况(拟购置科室的主要临床和技术人员情况、学科队伍建设等);
12、项目筹资情况(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如资金为财政担保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3、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包括学科建设等,诊断、抢救、治疗等临床效果、病人住院日、病人来源分析等);
14、卫生部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复印件,上岗证注册地点与申请医疗机构相符。
(四)更新设备申请材料
更新设备申报审批程序同配置设备要求,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相应填写设备更新申请报告(附件5),并附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和原大型医用设备报废审批表(附件6)。
(五)医疗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附件。
六、评审与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规划审批领导小组组织经济管理、大型设备管理和技术等方面专家,对医疗机构申报设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定,结合评定意见和大型设备规划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相关批复。
七、验收
申请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后,应填写验收审批表(附件7),由盟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派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
八、其它
1、所有申请报卫生厅材料一式四份,参加评审会材料自带,一式九份,自留备份。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必须装订成册,分装入文件袋,封面标识清楚(申请单位、申请时间、申请项目、文件袋内材料分项目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医疗机构申报材料除签名外均需打印,纸张采用A4纸样大小,正文采用仿宋字体,三号;
3、评审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住宿费、场租费、专家评审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各参评医疗机构共同承担;
4、医疗机构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批复后,两年内有效;两年内不装备使用的,自治区卫生厅将根据区域规划进行调整;
5、本通知下发后,各医疗机构新增和更新大型医用设备,均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自治区卫生厅不在受理单个医疗机构配置申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1、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规划审批领导小组
2、年度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申报表
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和评审意见表
4、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报告
5、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报告(选用)
6、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报废审批表(选用)
7、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验收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