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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内蒙古包钢医院设立内蒙古自治区肝脏肾脏移植临床医学中心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5-30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11]5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内蒙古包钢医院设立内蒙古自治区肝脏肾脏移植临床医学中心的批复

内卫医政字[2011]524号

2011年5月30日

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包钢医院设立内蒙古肾脏移植临床医学中心与内蒙古肝脏移植临床医学中心的请示》(包卫发[2011]78号)收悉。内蒙古包钢医院作为内蒙古地区唯一开展肝肾器官移植工作的医院,不断完善肝肾学科建设,加强移植临床技术管理,具有一定的肝脏、肾脏移植临床技术基础。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肝脏和肾脏临床学科的发展和移植技术的进步,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内蒙古包钢医院设立内蒙古自治区肝脏、肾脏移植临床医学中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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