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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08

发文字号

内卫法监字[2005]2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0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内卫法监字[2005]245号

2005年8月8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05]1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卫生标准宣传活动,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活动,并抓好落实工作。

  二、各地要组织开展街头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组织讲座和展览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深入到大型社区、农村开展相关活动,要充分利用媒体开展专题宣传和报道。

  三、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9月28日前将书面材料函报卫生厅法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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