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25

发文字号

冀卫农基[2012]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3-01-01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继续保留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卫法制函[2017]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冀卫农基[2012]27号

2012年9月25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2]36号)文件提出的,各地要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及时调整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要求,及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的通知》(冀卫药政[2011]9号),省卫生厅在广泛征求省、市、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和药学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2010年下发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11月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药物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调整和制定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是国家提出的明确要求。认真执行《药物目录》是加强新农合用药管理,保证参合农民基本医疗需求,保证新农合基金有效合理使用,保证新农合制度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药物目录》重要性的认识,严格合作医疗用药管理。

  二、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需要配备和使用《药物目录》中的药品。新农合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报销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5个百分点。

  三、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二、三线和贵重药品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药物目录》外药品的使用。《药物目录》内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要求省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80%以上,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85%以上,省、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90%以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95%以上,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100%。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提前如实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履行同意签字手续,知情同意书要载入病历保存备查。

  四、为规范新农合报销药物使用管理,保证参合农村居民受益的公平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均不得对《药物目录》进行增减变更。
  对纳入《药品目录》的医院制剂,仅限于配制制剂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本院范围内使用。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本《药物目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原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11月版)>的通知》(冀卫农基[201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1、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说明

  2、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