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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设置平潭万基医学检验所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10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6]1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1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设置平潭万基医学检验所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6]166号

2016年5月10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

  你局《关于设置平潭万基医学检验所初审意见的报告》(岚卫计医[2016]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17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9号)和你局的初审意见,同意设置平潭万基医学检验所。

  请你局指导设置单位按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见附件)的核准事项做好筹建工作,并在设置有效期内申请执业登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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