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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标准和比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27

发文字号

连政综[2009]1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龙岩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9-08-27

颁发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标准和比率的通知

连政综[2009]173号

2009年8月2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率,切实解决农村困难家庭医疗难的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标准和比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救助标准和救助比率。一般病种救助标准由原定5000元/年提高到8000元/年,救助比率由原定的50%提高到70%;特殊病种(详见附件)救助标准由原定的5000元/年提高到10000元/年,救助比率由原定50%提高到70%;五保对象救助标准由原定5000元/年提高到10000元/年,救助比例由原定50%提高到100%。

  二、给予救助对象外的患重特大病困难群众适当救助。个人负担医治费用在10000~20000元的给予1000元救助,个人负担医治费用在20000~30000元的给予1500元救助,个人负担医治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给予2000元救助。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特殊病种目录

  一、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含白血病)

  二、重症尿毒症透析

  三、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

  四、糖尿病伴并发症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六、系统性红斑狼疮

  七、慢性心功能衰竭

  八、高血压三期(含中风)

  九、癫痫病

  十、精神分裂症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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