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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渝府发[2016]65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重庆市
现行有效
2016-12-30
重庆市人民政府
序号 | 改 革 任 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责任)单位 | 参与单位 | |
1 | 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 稳妥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政企分开,撤销市盐务局。适当充实和加强盐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量。 | 2017年2月底 | 市编办、市经济信息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盐务局 |
2 | 按照公开招录的有关规定,制定新增盐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招录方案并尽快招录补充到位。 | 2017年6月底 | 市经济信息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盐务局 | |
3 | 制定人员安置工作方案,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方式妥善安置现有盐政执法人员。 | 2017年6月底 | 重盐集团 |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重庆化医集团 | |
4 | 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对食盐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案件保持高压态势,形成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合力。 | 长期 | 市盐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牵头) | 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 |
5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 长期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 | ||
6 | 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 市内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生产企业数量只减不增。任何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均不得从事食盐生产。 | 长期 | 市盐务局、市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 | 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7 | 鼓励食盐生产企业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与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 长期 | 市国资委、重庆化医集团、重盐集团 | ||
8 | 三、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 以我市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确保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业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 长期 | 市盐务局、市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 | 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9 | 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 长期 | 市国资委、重庆化医集团、重盐集团 | ||
10 | 四、完善盐业法规体系 |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抓紧清理不符合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程序启动《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确保食盐专业化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 2017年底 | 市经济信息委 | 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盐务局 |
11 | 五、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 | 允许我市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自主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进入食盐流通和销售领域,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我市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允许我市现有市级食盐批发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跨省开展食盐经营,我市其他食盐批发企业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盐经营。 | 长期 | 市盐务局、市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 | |
12 | 要求开展跨区经营的食盐批发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我市盐业主管机构。 | 长期 | 市盐务局、市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13 | 六、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 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 2016年底 | 市盐务局、市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 | |
14 | 市、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 长期 | 市盐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牵头) | 市商务委 | |
15 | 七、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 | 取消两碱工业盐合同备案、放运备案制度,取消对符合环保排放、安全生产、能耗标准等要求的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包括市场限制和价格限制)。 | 2016年底 | 市盐务局、市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 | |
16 | 结合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研究制定相关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加强工业盐市场监管,指导工业盐生产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 2017年2月底前完成办法制定 | 市经济信息委 | 市盐务局、市质监局 | |
17 | 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生产领域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 长期 | 市质监局 | ||
18 | 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 长期 | 市工商局 | ||
19 | 八、改革食盐储备制度 | 制定《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落实国家对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要求,并定期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政府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政府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 2016年底前达到储备要求,2017年2月底前完成办法制定 | 市经济信息委 | 市财政局、重盐集团 |
20 | 九、加强盐业企业资质管理 | 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对我市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2018年底 | 市经济信息委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21 | 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 | 2017年底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 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22 | 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 长期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 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23 | 十一、加强科学补碘工作 | 划定我市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 | 2016年底前完成边远贫困碘地区划定 | 市卫生计生委 |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 |
24 | 制定《边远贫困地区平价合格碘盐供应工作方案》,灵活采取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做好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平价合格碘盐供应工作,保证上述地区的群众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确保我市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 | 2016年底前完成方案制定 | 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计生委 |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扶贫办、重盐集团 | |
25 | 十二、加强应急机制建设 | 制定完善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2016年底 | 市经济信息委 | 重盐集团 |
26 | 建立市级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 2016年底 | 市经济信息委、市盐务局(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 |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盐集团 | |
27 | 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 长期 | 市经济信息委、市盐务局(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 | 重盐集团 | |
28 | 十三、推进盐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研究制定盐行业产业发展政策,帮助重盐集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支持盐业企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空壳公司,去除过剩产能,实现产业改造提升、转型升级。鼓励支持盐业企业加速清理处置长期应收账款及冷背呆滞存货,去除“低效”“无效”资产,增强企业的生机与活力。 | 2017年底前完成 | 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 |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化医集团、重盐集团 |
29 | 十四、支持盐业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 鼓励盐业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并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区域性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鼓励建立市级盐业技术创新中心和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鼓励盐业企业提升工艺技术水平,进军全国盐产品市场。鼓励盐业企业实施“互联网+”战略,依托现有营销渠道网络,构建区域性仓储物流中心,发展电子商务、加盟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打造“互联网+盐业”云商平台和农村电商服务体系。 | 2018年底前完成 | 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 |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化医集团、重盐集团 |
30 | 十五、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 统筹协调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指导、督促改革任务推进落实。 | 2017年底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 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31 | 十六、分步实施改革 | 严格按照现有体制履行盐业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当。 | 至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结束 | 市盐务局 | 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32 | 市财政对过渡期盐政执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 至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结束 | 市财政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务局 | |
33 | 积极做好职能调整相关工作,确保监管体制平稳过渡。 | 2017年6月底 | 市经济信息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盐务局 | |
34 | 十七、切实落实区县(自治县)工作责任 |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 2017年底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35 | 十八、强化宣传引导 | 加大盐业体制改革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件,形成对打击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 | 长期 | 市经济信息委、市盐务局(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 | 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36 | 十九、加大督察问责力度 | 加大督察力度,建立问责机制。重点对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情况、食盐储备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对改革推进缓慢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重点督导。 | 2017年底前完成 |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经济信息委 | 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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