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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0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7-05-22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7]1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22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09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7]102号

2017年5月22日

巫燕华代表:

  《“关于建立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培训机制, 加强专业素养的建议”》(第150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委重视做好托幼机构保健工作,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及原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妇社发[2012]35号),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开展业务培训,交流经验、学习卫生保健知识和技能。2016年,省级开展2期托幼机构儿童保健专项培训班,受训学员270人次;各设区市开展扩展培训10余期,培训学员1500人次,同时组织辖区内各托幼机构报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年报表》,动态掌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情况,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2016年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加强幼儿及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

  2017年,安排专项资金360万元,用于各地开展儿童眼保健和口腔保健门诊规划化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提高幼儿口腔和眼保健服务水平。计划开展2期托幼机构儿童保健相关培训,预计培训300人次。

  下一阶段,我委将积极配合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保健服务质量,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保健环境。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系人:林明锋
  联系电话:0591-8785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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