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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先进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12

发文字号

苏卫农卫[201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12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表彰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先进单位的通知

苏卫农卫[2010]2号

2010年1月12日

各市卫生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将建立新农合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经过各地共同努力,我省新农合工作得到较快发展,在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新农合工作持续发展,强化新农合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新农合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先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评审标准》要求,并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在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经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组织复核,吴江市等15个县(市、区)工作成绩显著,特授予“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县(市、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工作,为完善新农合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先进单位名单

  吴江市、锡山区、惠山区、丰县、沛县、溧阳市、

  如皋市、灌南县、楚州区、盐都区、东台市、大丰市、

  江都市、泰兴市、泗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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