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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3

发文字号

粤卫[2011]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3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卫[2011]72号

2011年6月3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纠风办、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

  现将《广东省2011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2011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要求部署,深入推进我省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整治。现就2011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1年我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部署,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着力解决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突出问题,创新工作方法,推进行业作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阳光采购”制度,规范医药采购行为。
  继续巩固、完善和扩大药品“阳光采购”工作成果,提高集中采购的社会效益。认真贯彻卫生部、国纠办等七部委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建立科学的药品质量评价体系。从药品生产企业资质、生产、经营规模、配送能力等情况、药品不良反应和投诉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建立药品召回制度等多方面开展质量评价,合理划分质量层次,确保药品质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卫生厅、工商局、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配合)
  二是有效控制药品价格。要采取措施重点降低过期专利药、辅助营养药、新进医保目录药及非常用剂型包装规格药等药品的虚高价格。要积极探索带量采购,通过“量价挂钩”降低药品价格。(省物价局牵头,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配合)
  三是规范医疗机构“阳光采购”行为。医疗机构要完善药品和配送商的遴选,规范工作程序,确保集体决策、科学决策、阳光采购。各地要将按时回款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的评价体系并从严考核,对无正当理由而恶意拖欠货款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四是积极拓展集中采购范围。今年要扩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品种,各地要切实做好耗材集中招标阳光采购的组织实施。此外,各地要加强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公开招标的监督管理,省将研究纳入全省统一招标采购。(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五是加强对“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从今年1月1日起,全省实现药品免费网上交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互联网交易服务工作平稳交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定期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密监控医疗机构网下采购药品、采购非挂网药品和过量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药品的情况,对违规单位和人员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要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实行人员定期轮岗,完善投诉管理和内部监察机制。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实行公开透明运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发生腐败问题。(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二)推进“阳光用药”和“阳光物流”,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和物资采购行为。
  将阳光用药制度作为重点内容加以推进。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都要建立阳光用药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全市统一的“阳光用药”电子监督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由医疗机构建立阳光用药监督系统,并健全“阳光用药”制度。要把推进阳光用药制度与医院等级评审挂钩,凡是未达到 “阳光用药”要求的医院,暂不列入评审。各地级以上市要制订时间表,按季度通报,确保今年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建立“阳光用药”制度。要充分发挥“阳光用药”制度的监督作用,定期公布监督结果,对违规人员按制度规定处理。(省卫生厅负责,纠风办配合)
  加强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工作。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全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健全处方点评和不当处方公示制度。医疗机构要加强合理用药的内部管理,做好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进一步扩大临床路径、按病种收费管理的试点工作,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控制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推广建立医疗机构“阳光物流”制度。建立医疗物资信息化管理系统,在医院内部以物资需求为核心,采用申领、购买、配发的一体化物流管理流程,在医院外部实行供应链管理。对医用耗材、医疗信息设备等物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申领、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监管,对物资采购、库存、消耗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减少流通环节,优化管理流程。(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财政厅、监察厅配合)
  (三)深化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在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要继续深化对医药回扣问题的治理工作:一是继续深化纪律法制教育和警示宣传教育,通过教育,提高廉洁从业的自觉性。要求医务人员自觉缴交回扣款,自觉抑制医药企业的商业贿赂,自觉举报违规活动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代表,使拒绝医药回扣成为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自觉行动。要将抵制商业贿赂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诚信、责任、医德、品牌、评级等先进性要素的重要标志。二是保持高压态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建立定期会议分析制度,排查医药回扣问题。定期对医药企业和医药代表落实廉洁协议制度进行评估,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坚持行之有效的巡察制度,确保院内无医药代表违规活动。三是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完善规范医生用药行为、加强医药代表管理、重点岗位和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等方面的长效机制,并着力抓好已出台的各项制度的落实。四是严格统方管理,对信息系统中的药品、耗材使用信息实行加密管理,健全内部制衡机制,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积极探索利用反统方软件等信息化手段防范非法统方。五是严格执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对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都要及时列入本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坚决取消其两年内在本地参与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严厉打击行贿行为。只要收受医药回扣的问题不解决,专项治理工作就不停止。(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处理机制,做到及时受理、依法查处、按时办结、认真反馈。加大对收受回扣、开单提成和乱检查、乱加价、乱收费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严重问题的医疗机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制售假药劣药行为,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或公开曝光,并对监管部门进行行政问责。通过案件查处,推动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问题的发生。(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四)全面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推进卫生行业作风建设。
  根据卫生部要求,从今年起,在全省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医德好、质量好、服务好、群众满意“三好一满意”活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大力弘扬高尚医德,争创人民满意医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活动,使“三好一满意”活动成为卫生系统的品牌工程,成为卫生行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平台。(卫生厅牵头负责,省政府纠风办配合)
  进一步深化学习候凡凡、省中医院、高州人民医院、广州复大医院等先进典型的活动,推广“一切为了老百姓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办院理念和“有效管理,低成本运作,优质高效、方便价廉”的管理经验,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纠正乱用药、乱检查、乱收费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把违反医疗道德的大处方、大检查、乱收费以及收受“红包”和药品“回扣”问题作为今年卫生系统纠风工作的重点,集中组织专项检查。(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配合)
  加强医疗信息公开,提升公开的质量和水平,突出做好群众关心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耗材价格的公开,严格执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各地和各主要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次均门诊费用以及主要病种收费信息,定期通报各上述数据信息及费用变化情况,对费用上升的地方和单位,责成其分析原因,加强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措施。对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配合)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和药品价格政策,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收费人员培训和收费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坚决查处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比照项目等违规收费行为。规范高值耗材、贵重药品和医学新技术的临床应用,推行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促进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各地各医疗机构平均诊疗费用和住院费用增长幅度不应高于物价上涨水平,卫生行政、药监、物价等部门应定期通报各地用药结构变化、医药费用增长情况,通过专项治理、增加财政投入和落实医改措施,将不合理的医疗费用降下来。(省物价局牵头,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纠风办配合)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制度,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大型医用设备的准入管理。加强对医保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防止发生骗取医保和合作医疗基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推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严禁医院向科室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经济收入直接挂钩。坚决取缔科室承包、出租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认真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结合贯彻落实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办法和标准。(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省政府纠风办配合)
  今年全省卫生系统将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纠风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开展,将行风评议与“三好一满意”、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同部署,同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政风行风热线等活动,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争取卫生行业排名不断上升。督促医院院长认真履行纠风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要结合深化医改工作认真实施“惠民、利民、便民”工程,办群众满意医院,做群众满意医生,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配合)
  (五)强化行政监管职责,切实加强行业监管。
  一是对医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及时跟进、全程监督。重点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特别是新农合基金、农村卫生基础建设投资资金等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资金行为。(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监察厅配合)
  二是抓好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对卫生建设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行为,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省卫生厅牵头,省监察厅、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配合)
  三是按照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对辖区所属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强医疗机构宏观规划和校验管理,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医院运行监管,严格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制度,坚持和推进大型医疗机构巡查工作,加强对民营医院执业行为和行业作风的管理,把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与对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医德考评、医师的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配合)
  四是规范卫生系统各类评审、考试、招聘、评比表彰工作,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工作流程,防止徇私舞弊和暗箱操作。(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配合)

  三、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整体合力。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事关医药卫生改革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责任重大。各有关部门要讲政治,讲大局,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组织协调和配合,形成纠风工作的整体合力。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和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格目标考核。牵头部门要统筹全局,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有关方面抓好落实。责任部门要密切配合牵头部门工作,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完成任务。纠风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加强指导和督查。
  强化监督检查,狠刹不正之风。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把监督检查贯穿于纠风工作的始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检查与调研相结合,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严肃查处各类不正之风案件。各纠风专项治理牵头单位要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参与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专项检查。要坚持以查促纠,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及时核查、及时反馈。对损害群众利益、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从严查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案件,要追究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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