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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性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24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07]5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2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性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内卫疾字〔2007〕514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呼铁局、包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性病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7〕1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加强我区性病监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性病监测工作的领导,要按照《通知》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性病监测工作,争取性病监测经费,保障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落实各项监测措施,做好性病监测工作。

  二、各地要充分重视性病的监测工作,加强疫情管理和信息的沟通,做好计划的统筹和督导检查,制定本地区的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性病监测和督导工作,保证性病监测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性病工作计划,建立适合本地区的性病监测点,并整合与艾滋病监测工作的资源,设置覆盖本地区性病高危人群的监测点,明确专人负责性病的监测工作。加强性病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资料的分析能力。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性病监测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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