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对《湖北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办法》意见的函
鄂食药监函[2009]419号
2009年12月17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了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省局起草了《湖北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送给你们,请在充分征求同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9年12月26日前书面回复我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江得志 027―8725355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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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在职在编公务人员。
第二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
(二)制订和落实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对食品餐饮环节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
(三)按照上级政府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四)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掌握食品药品管理知识;
(二)考察、管理行政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组织和指导信息员开展工作;
(三)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辖区内食品药品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四)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辖区内食品餐饮环节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和质量动态;
(五)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六)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名义从事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私自收缴罚没款或扣押物品;
(四)泄漏应保密的有关事项;
(五)以被举报事项要挟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的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的基本条件: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在编公务人员;
(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食品药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该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四)熟悉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一定的食品药品基础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勤政廉政,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提出拟任人员;
(二)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拟任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确认;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拟任人员,并将确认文件抄报所在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进行考核;对成绩优秀的,予以精神奖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违反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所在单位应予以调整。
具体考核实施细则由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对举报或提供的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信息线索案件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