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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南平市有关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0-29

发文字号

闽价服[2009]4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9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南平市有关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批复

闽价服[2009]400号

2009年10月29日

南平市物价局、南平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新生儿游泳”列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请示》及《关于南平仁爱医院导乐陪伴分娩、家庭化分娩列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请示》收悉。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有关医疗机构开展婴儿游泳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表一)、仁爱医院开展导乐陪伴分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表二),其政府指导价由你市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

  今后国家和我省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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