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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暂停销售三味檀香胶囊等产品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9

发文字号

辽食药监市发[2011]9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19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解除暂停销售三味檀香胶囊等产品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辽食药监市发[2011]97号

2011年4月19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2011年3月7日,针对标示为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味檀香胶囊等药品存在的广告严重违规问题,省局下发了《关于对广告严重违规药品医疗器械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通知》(辽食药监市发[2011]46号),在全省范围内暂停了广告违规药品的销售活动。鉴于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已按通知要求在媒体做出了更正启事,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省局决定解除在辽宁省行政区域暂停销售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味檀香胶囊等产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附件:解除暂停销售药品品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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