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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21

发文字号

内财非税[2012]15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2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2]1523号

2012年9月21日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将研究确定需执行中有关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卫生部门收取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三、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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