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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09

发文字号

苏卫传[2009]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09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通知的通知

苏卫传[2009]63号

2009年7月9日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更科学有效、积极主动地做好下一阶段甲型 H1N1 流感防控工作,更加突出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持续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1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相关贯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与随访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通知》中有关甲型 H1N1 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定义,继续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判定、追踪和管理。对密切接触者由卫生部门实施居家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不能外出,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一次,如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或呼吸道症状,应戴上口罩并立即报告卫生部门指定的医务人员。与密切接触者同住的家庭成员应尽量减少外出。对无固定住所的密切接触者,仍安排在指定的医学观察点进行集中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健康随访工作由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如出现症状应进行采样送检,其生活保障与管理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病例诊断程序
  现阶段,我省甲型 H1N1 流感病例的诊断程序按照《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甲型H1N1流感诊疗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45号)执行,即已出现确诊病例的省辖市,由市级专家组对后续病例进行会诊,做出诊断结论,并报我厅备案。尚未出现确诊病例的省辖市,在流感监测或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疑为“甲型 H1N1 流感病例”的,应采集相关标本送市疾控中心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初步检测,并同时将标本送省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经省疾控中心检测确认为甲型 H1N1 流感病毒核酸阳性的,由省级专家组现场会诊诊断。
  根据《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扩大流感监测网络运行情况的通报》(苏卫办疾控[2009]21号),我厅现指定江苏省疾控中心、南京市疾控中心、无锡市疾控中心、苏州市疾控中心、南通市疾控中心和镇江市疾控中心等6个单位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可以作为甲型H1N1流感病例确诊的依据。

  三、进一步加强患者的救治工作
  针对现阶段我省疫情形势,我省仍继续实行确诊病例(含轻症病例和隐性感染者)由定点医院收治隔离治疗。各定点医院要进一步做好随时收治患者的各项准备,提高诊疗水平和救治成功率,努力使患者早日康复。具体要求按《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甲型H1N1流感诊疗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45号)执行。

  四、进一步规范病例资料管理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甲型 H1N1 流感病例资料管理的通知》(苏卫传[2009]5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病例资料管理工作。请有确诊病例的市将本地确诊并治愈出院的甲型 H1N1 流感病例的相关资料及时、完整地报送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负责做好各市报送的甲型 H1N1 流感病例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归档和上报等工作。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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