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意见的通知
闽卫政法[2015]52号
2015年5月27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经研究,现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和省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贯彻意见,现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开启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航程。省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印发了贯彻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推进全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当前,卫生计生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日趋规范,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得到有力维护。但是,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卫生计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生育政策完善调整还不相适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有待继续深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体系不够健全、保障不足,普法宣传力度不够等等。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贯彻意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要求上来,不断开创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新局面。
(二)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卫生计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法治实施更加高效、法治监督更加严密、法治保障更加有力,有效提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
基本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和保障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要切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更多转向制定政策、规范、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
(一)维护
宪法和法律权威。要以
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自觉遵守和贯彻
宪法法律的原则、精神和规定,切实维护
宪法法律尊严,不断强化对
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严格落实
宪法中有关卫生计生事业的各项职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
宪法学习,将
宪法列入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在每年十二月四日国家
宪法日,要在全系统集中开展
宪法学习教育活动,弘扬
宪法精神、树立
宪法权威。
(二)完善卫生计生法制体系。加强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健全和落实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机制,重要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违法的要坚决撤销和纠正。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清理和跟踪评估,及时清理将落户、入学、低保等与计划生育挂钩等政策,维护卫生计生法规和卫生标准体系的协调性、统一性。组建全省卫生计生政策法规专家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卫生计生重大行政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在涉及卫生计生工作的长远规划、重要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上,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完善行政决策规则,重大决策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决策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四)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转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全面梳理省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合理划分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承担的职能。加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从办医向管医疗卫生规划、医疗资源布局、医疗服务监管转变,减少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依法严格履行职责,督导医疗机构落实法人自主权,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开展行政权力清理,建立并公布权力目录清单,明确权力行使依据、承办机构、公开形式、公开内容、风险级别,并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并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纳入网上平台运行管理。对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更有效,并具备委托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将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和程序下放或委托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以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审批权力“三集中”为抓手,实现行政审批“一个中心对外,一个大厅办理,一站式办结”,优化审批流程,精减审批材料和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整合优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资源,加强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增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技术支持能力。完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性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卫生计生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制定行政裁量标准,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种类、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深入开展执法稽查和执法案卷评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加大对医疗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力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监督举报案件及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投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已下放或者调整管理方式项目的后续监管,促进职能转变、重心下移、提高效率。
(七)构建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全面建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信用档案,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管理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强化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建设,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开展诚信医院创建活动。加强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完善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的信用记录,惩戒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证件领域失信行为。完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信息共享和公共信用平台的衔接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以信息化手段促进监管。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向社会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主动公开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九)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把卫生计生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建立健全涉及卫生计生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健全信访督查考评问责机制,建立定期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机制,重点对信访工作薄弱、矛盾纠纷突出的地区加强督查指导,推进工作落实。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推进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建设。落实月排查、通报、反馈等制度,及时汇总研判各种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建立信访突出问题和积案化解工作机制,重点梳理排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医疗纠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个案等高危因素,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化解。
(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承担宣传普及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深化“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活动,结合“12·4”国家
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卫生计生行业节日纪念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法律知识纳入卫生计生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在岗培训的必修内容,课程学时(学分)不得低于学习培训总学时(学分)的20%。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集中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并应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加大普法力度,使办案过程成为向群众宣传法律的过程。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规范医疗行为,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将法律知识纳入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在职培训、年度考核,比例不低于10%。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尽快制定本单位落实任务的实施方案,加强对法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法治建设情况专题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学法用法,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能力。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配备1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推行法律顾问咨询和公职律师制度,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
(三)强化考核评估。建立法治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法治建设情况。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把依法行政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机制。健全协调联动、工作例会、情况通报、检查督办等工作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