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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执收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25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16]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5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执收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预[2016]68号

2016年4月25日

各区县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的职能调整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中的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大型药品零售企业及中小型药品零售企业认证费执收主体,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变更为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上述收费执收主体调整后,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收费所需的收费票据由区县财政局供应。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区县级国库,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各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做好有关收费执收主体确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核定以及相关经费保障等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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