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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黔江中心医院等医疗机构冠心病、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试运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27

发文字号

渝卫办医发[2015]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27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黔江中心医院等医疗机构冠心病、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试运行的通知

渝卫办医发[2015]58号

2015年2月27日

黔江区、巴南区、永川区、长寿区、南川区、铜梁区、璧山区、垫江县卫生计生委,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委委托重庆市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机构对黔江中心医院等医疗机构开展冠心病、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进行了审核检查。经审定,准予黔江中心医院等在其帮扶医院的指导下,自发文之日起,试运行开展冠心病、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璧山区人民医院和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只同意试运行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为期一年。一年期满后,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将组织专家组进行正式准入评审。

  希望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严格按照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管辖的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相关医疗机构要接受重庆市冠心病介入诊疗质量控制中心和重庆市心律失常介入诊疗质量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心脏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治疗水平,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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